规范协议


移动网址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移动网址注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移动网址服务开通后,申请者即获得该移动网址服务在服务期内的使用权,服务期满前任何其他人将不能再注册相同的移动网址。

第三条 当多个申请者同时申请注册同一个移动网址,并且都符合中国移动网址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公布的《移动网址注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移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范时,先缴费者将获得该移动网址的服务。

第四条 移动网址分为禁止注册、限制注册和开放注册三类 。

第五条 禁止注册包含有如下内容的移动网址。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1) 带有欺骗性、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
12) 因其他原因暂不开放注册的名称等。

第六条 含有如下内容的移动网址,只有该内容的所有者方可申请注册。
1)政党名称及国家领导人名称;
2)党政军机关全称及正式简称;
3) 社会团体名称及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名称;
4)国家商标局认定和公布的驰名商标及部分知名企业名称;
5) 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名称及部分风景名胜名称;
6)部分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媒体新闻单位名称;
7) 国家(地区)名称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正式简称;
8)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及"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9) 沪、深股市上市的公司名称及简称。

第七条 含有如下内容的移动网址,开放注册。
1)一类词:移动网址将那些频繁被人们日常生活所运用的关键词归为一类词,以热门词汇和各行各业的名称为主,如:啤酒、建材、汽车美容、礼品、酒店等。
2) 二类词:除一类词以外由两个字符组成的关键词为二类词,如:牛奶、水泵、订餐、 厨具、灯具等。
3)三类词:除一类词以外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字符组成的关键词为三类词。如新概念英语、亿家宁、免烧砖机、节油器、智能门窗等。
4) 移动名片:以人的姓名为主,昵称、网名、绰号皆可(仅限个人使用)。如:施伟、谷永平、吴华、陈少云、徐娟等。

第八条 移动网址只能是由中文单字、英文字母、数字构成的任意单词、词组、语句,最多可以有67个字符(每一个字母、数字、汉字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九条 移动网址的有限删除期限:移动网址注册生效5日内注册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通过系统删除,超过120小时后将不能自行删除。删除后该移动网址将被释放给其它人注册,删除操作将扣除10元/次起“手续费”。

第十条 移动网址注册生效的15日内注册服务机构(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将有权根据《移动网址注册办法》,对注册的移动网址进行审核,与《移动网址注册办法》相违背或有质疑的移动网址,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将会删除该网址并退还注册者注册费用。

第十一条 注册移动网址后各注册服务机构可以自行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功能,注册移动网址的用户可自己设定“短信栏目名称”,及“栏目自动回复”的内容(部分栏目功能可能由注册服务机构另行收费提供)。

第十二条 所有短信服务内容用户一般发送3次即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具体服务内容视注册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功能而定。 详见www.958880.com

第十三条 移动网址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注册者可以修改移动网址的指向、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所有修改均需符合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相关规范;否则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此类修改。

第十四条 在注册者及受让者保证转让后的移动网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移动网址相关规范时,注册者可以将自己享有的移动网址服务转让给他人。转让时,转让者有义务将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相关规范告知受让人。受让者也必须遵守本注册规范。受让者的服务期限为原转让人服务期限的剩余部分,受让者另行支付服务费用的,服务期限相应计算。

第十五条 注册者在其享有的移动网址服务的服务期到期之前,有随时续费的权利;若注册者在服务到期日仍未续费,则视同放弃续费权。续费价格以续费当日的费用标准为准。 续费时如果发现该移动网址或其相关注册信息不符合本规范,将不予以续费。

第十六条 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以及移动网络及移动网址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移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的移动网址争议不适用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移动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移动网址注册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收到此种通知后,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将为其保留30日移动网址服务;30日后,有关移动网址将予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 6月 1日起施行。

                        中国移动互联网移动网址注册管理中心